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暖气不热找谁起作用(暖气不热找谁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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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暖气不热找供热单位或所在地的供热行政部门投诉报修。
2、根据《青岛市供热条例》规定:
3、第二十一条 住宅和公共建筑建设单位,应当依法承担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整改、维修和调试等保修责任。
4、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供热单位承担供热设施的保修责任,并向供热单位预交相应的维修费用。
5、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二个采暖期。在保修期内,供热设施发生质量问题的,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。保修义务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,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受二个采暖期的限制。
6、第四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构,公开供热投诉服务电话,安排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。
7、第四十九条 供热单位接到投诉后,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:
8、(一)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,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一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;
9、(二)对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,在采暖期开始后的十日内,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五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;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,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。
10、扩展资料:
11、相关规定:
12、根据《青岛市供热条例》规定:
13、第三十一条 采暖期为每年的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(城阳区、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适当调整采暖期)。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℃。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℃。
14、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,做好调试、排气等工作。
15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供热时间和供热温度另有要求的,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。
16、第五十一条 经测定,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,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,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,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。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,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。对被测房间室温不合格的天数,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:
17、(一)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℃、低于18℃的,退还热费的20%;
18、(二)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℃、低于16℃的,退还热费的50%;
19、(三)供热温度低于14℃的,全额退还热费。
20、因用户遮蔽散热器、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,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,责任由用户承担。
21、参考资料来源:青岛市政务网-青岛市供热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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